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知识产权保护未来的一个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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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anifesto on WIPO and the Fu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知识产权保护未来的一个宣言

James Boyle

概要

在这个宣言中,波耶尔教授指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存在着一些系统性错误。对于纠正这些错误,他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 引言
知识产权法为推动信息时代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基础。它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力无处不在,比如它能控制治疗艾滋病药品的价格,国际发展 政策,或者互联网的信息传输架构。长久以来,这个部门法制定原则是为了国家更好地推动相关产业之间和约的建立与实施。如果“公共利益”曾被纳入为立法讨论的议题,这个概念被推定为是指公众最终消费包括药品,电影,书籍等“物品”的能力, 同时知识产权法保护向这些物品的创造者或者传输者提供激励机制。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创设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促进科学和文化创新的集散化机制,从而使得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决定那些书可以创作或者拥有确定那些技术可以发展的最终发言权。相反,知识产权作为有限的法律垄断权利,它的创设是为了建立一种途径来保护和奖励艺术和技术方面创新者,鼓励公司制造更多高质量的产品,并使消费者能够依靠他们购买产品的标识。所以,保护版权、专利、商标的法律应紧紧围绕以上目的来发挥它们的作用,同时不可以提供过于宽泛或者狭窄的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一直致力于推动和统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它在联合国系统所发挥的职责实际上应远远超过了这个。根据WIPO成立时的宣言,它应该“促进创新性智力活动,同时… 为推动向发展中国家工业产权的技术转让从而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 虽然WIPO成立只有34年,但是它前身的历史可以延伸到120年前订立的巴黎和伯尔尼公约。在那个阶段内,WIPO和作为其前身的国际秘书处开展一系列具有巨大价值的工作。但我们所生存的世界已经与1983年时候的情况有了巨大差异,甚至与WIPO在1970年成立时的情况也大相径庭。同时,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教训已经很明显得被我们遗忘或者忽视。毫无疑问,WIPO在制定全球传新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要实现推动有利于全球各个国家人民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创新,WIPO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其一系列职能和作用。

1. 最大化保护“权利文化”和由此带来的平衡缺失

  •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过去30年不断在被扩展,创立在公共领域和私有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原则也几乎被我们抛弃了。平衡原则的消失与在国际上被广泛讨论的盗版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几乎是一样的。以前人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围绕在受精心保护的公共领域周围的一层权利群,但是现在很多人认为公共领域只要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就应该被取消。比如,版权和专利以前一直授予各种表达和发明财产权利。但人们可以自由利用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一系列思想和事实来投入创新活动。这些思想和事实从来没有被私有财产权保护过。但当今知识产权法却正在不断抛弃这个核心原则,以至于出现了保护事实的数据库权利,基因序列、商业模型和软件专利,以及企图利用私有产权保护来封闭公共领域的电子技术措施等一系列与上述原则背道而驰的规则。虽然不同国家对这些规则采纳了不同保护标准,但都面临着要求以更高保护标准来取消这些规则差异的巨大压力,从而来进一步加强对事实的保护,制定版权最长保护期限以及可专利保护范围。
  •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受最大化保护“权利文化”影响而误导了政策制定过程的讨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促进创新,因此更多权利保护自然会加快创新过程。但这两种推论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即使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的最佳方式或者在其他领域它并不能发挥最佳效用,只有在保护规则能在公共领域和私有财产保护之间设定正确平衡点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获得所需要的创新。但是贸易条约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规定了极高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却很少制定最高可以达到的保护标准,即使给予知识产权太多保护与太低保护一样有害和减低贸易流动。这种不平衡深深反映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
  • 正因为WIPO专长于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它更不应该接受那种认为知识产权政策当提供更强权利保护的错误理论。但是因为受发展中国家影响较少的贸易组织为国际知识产权政策制定提供了另一条途径,成员国在许多领域知识只是没有利用WIPO来限制却反而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高的竞赛。这种做法非常不好,因为它破坏了WIPO能够和应该发挥的作用。实际上,知识产权最大化保护议程甚至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并不是有效政策。它只是代表了一小群商业集团的的利益和态度,而且它的制定并未受到过民主程序的考量。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过程中,市民社会参与程度都在这个指标远低于其他具有相同重要性的领域。如果让这个肩负着责任维护知识产权体系内恰当平衡性的联合国机构接受那种狭隘偏激的最大化保护“权利文化”, 并这将带来一个灾难性的结果。

2.WIPO与国际发展:万能尺码(“超大”)是否合理?

  • 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一直不断处于变革过程中。那些不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优越性的国家,在其过去工业发展过程并没实施那样的发展战略。相反,在那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在不断在发展当中,从而来应对其国内和国际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即使在发达国家的工业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应用模式总是随着产业的成熟和继续发展而作出变化。比如,硅谷企业在刚刚开始创业时候几乎没有重视法律规则的影响,而现在都在公司内部创立了完备的法务部门。所以,这段历史告诉我们,无论是在通过贸易条约或者是WIPO而制定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都应该充分体现“没有万能尺码”的理念,特别是在考虑到发展程度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下。虽然WIP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应具有弹性措施的重要性,但很多专家却指出在实践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总是被要求接受“高于TRIPS” 保护标准的措施, 而在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却对一再对设立为人道主义或者区域性例外,甚至那些明显包括在国际条约中的例外表示强烈不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不断发现这样的推论——知识产权保护总是推动创新的最佳途径。更强的权利保护总是意味着更高的创新水平。国际条约也应该总是创立最低保护标准(我们没有必要考虑最高保护标准)。一切都是围绕着万能尺码的标准,而且这种万能尺码总是“超大号”的。
  • 但是这种“万能尺码”("one size fits all")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遭受到了许多谴责。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如果我们不能以审慎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体系,那么它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造成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协调它们的商业利益与发展中国家降低贫困程度的需要,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所以,更高的知识产权标准不应该一味地强加在发展中国家身上,特别是在没有仔细和主观地考量这些措施将对这些国家的发展计划和贫困人口的影响。我们应该确保全球知识产权体系的发展能够充分容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从而来通过促进传新和技术转让的方式来降低这些国家的贫困成顿,同时把技术产品维持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但是因为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不管在理论预设还是参加群体上而言都显得非常狭窄,所以导致了“万能尺码”的解决问题方式总是统治着讨论的进行。
  • 即使在国际条约制定了弹性和例外措施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总是不断缺乏技术和法律上的专长来运用这些措施。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措施是极其重要的。它们是知识产权政策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对这种的政策的一种抵触措施。因此,对于WIPO而言,努力让发展中国家具备运用那些弹性措施与让它们接受关于电子权利保护的立法相比,具有同等重要性。但是在实践中,WIPO总是朝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方向发展。

3. WIPO在互联网时代:抵制而非支持网络传输方式?

  • 目前,WIPO领导着管制个人网络出版者(the citizen-publishers of cyberspace)和保护传统出版商利益的法律的统一任务。但这类法律的涉及面与传统知识产权法有着很大区别:它直接管制了更多人,通过不同手段和规则产生了不同的管制结果。WIPO这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实际上涉及到了主要版权产业一直以来的顾虑。在网络知识产权没有出现之前,受传统知识产权法管制的产业都深入了解这个部门法。它们的利益都受到了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的保护,同时它们也能够运用这些法律来抵御来自同一领域内竞争者的经济危害。但是在国内和国际立法机构却没有充分考虑保护个人网络出版者利益,特别是在这些个人进行的不只是“被动型消费”(“passive consumption”)情况下。这类人没有通过雇佣公司法务律师的手段来应对被起诉的情况。难道当今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过程中还应该继续沿用过去120年内的预设?或者难道我们可以否认个人网络出版者的工作和对文化和大众讨论的贡献的重要性?
  • 知识产权规则不仅影响着各种产业和个人,而且也直接承载着不同价值观。与过去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规则已经能够直接和广泛地影响隐私保护,自由言论,通讯系统的设计,以及接受教育和保护文化遗产。如果政策制定过程曾经只是一种推动版权产业利益的技术性措施,那么现在这种推断将是行不通的。但是当今政策制定,无论是在过程上还是内容上,都没有充分反映出上面所述的那些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变化。
  • 由WIPO主持的讨论总是没有考虑条约的“溢出效果”("spillover" of the agreements)。有些规则可以制止一个维克多丽亚时代的出版商复制非它出版的书籍, 但是它们却几乎不能限制匿名信作者来呼吁给予女性选举权。但是知识产权对互联网的管制却很可能影响到现代人权活动家能否保持匿名状态或者一些人能否揭露不当商业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对互联网的管制。但这恰恰意味着对于互联网的管制必须充分考虑到它能带来的效果,特别是在这种管制越来越变得技术化的情况下。
  • 现在很多人都拥有了具备复制和传输通讯技术工具,但在过去只有一些产业巨头拥有这类工具。 这个事实已经被用作印证擅自在网络传输和盗版行为所来的危害,从而不断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讨论过程中被强调。但这却透射出另一种危险,而且很可怕的是这种危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那就是我们所面对知识产权规则实际上在不断破坏互联网推动知识性活动、促使新创新途径产生以及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文化和教育的能力。互联网作为有史以来最具民主性的通讯技术,它最强大的潜力能够使那些不拥有出版公司和电视台的人来投入自由言论的活动。它可以让我实现向全人类提供接触教育、文化和科学材料的梦想。我们的知识产权规则必须充分接受这个事实,而不是通过立法来削弱互联网的民主性。
  • 目前,版权保护期限已经是太长了。最近一些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程度(包括对保护期限已经失效的作品)几乎让所有作品享有永久版权保护,但这保护期限的延长只是对极小部分还在发行的作品(约占1%到4%)有实际作用。为了给这些作品给予垄断性的利益,对于那些公众已经给予了一个保护期限而且原作者或者出版商都认可这一保护的作品而言,它们将造成公众将无法免费使用剩余的96%的应该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在互联网出现之前,这种损失虽然是真是存在的,但对于大部分作品而言却只有在理论上可能出现。为了复印一本已经不再发行的书,或者复制和放映一个在公共领域中的电影,人们那时可能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但一旦把互联网作为工具利用起来,我们就有可能把许多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文化遗产信息进行数字化,然后把它们提供给所有人使用。这样的作法恰恰完全符合了版权保护的宗旨:推动创新,推动使用各种信息(encouraging access)。同时,这也会给教育事业,社会发展和创新带来积极效果。与之截然相反的是,知识产权国际统一化过程却一直不断在延长版权保护期,使得公众不能免费得到很多文化和教育资料。这类由版权保护所带来的“损失”超过了由“盗版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但是很多参与国际版权保护讨论的人却几乎对这类损失无动于衷。此外,还有很多类似这样的例子。比如,对版权形式要求的破坏,将对网上信息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破坏。但是,最大化保护“权利文化”却对这些不良现象熟视无睹。

4.不考虑替代机制: 单一选择方式的出现

  • 即使知识产权体系能够实现它的立法宗旨,但是它并不能解决一切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紧迫问题。比如,单一地依靠专利来激励一项新药创新的政策,将不会为全球贫困人口充分提供治疗疾病的药品。如果药品传新政策仅仅集中在专利激励机制上,我们这样的结果只会是让更多的儿童死于疟疾和一些睡眠性疾病。这不是对药物公司和当前专利系统的批判,它们都在按照它们所设计的模式来运作着。但这是那种认为专利是推动创新唯一途径的批判。所以,这就要求WIPO有责任更加认真地对待要求改革知识产权制度或者寻找替代这项制度的一系列建议。但可悲的是,我们用了120年的时间来重新考虑推动创新的各种机制。比如由国家支持的能仅以边际成本来支持产品生产的奖励体系,在巴黎和伯尔尼公约制定前已经被广泛讨论甚至在一些区域被使用。可惜的是,在WIPO主持下的讨论完全漠视这段历史和很多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的批判。权利文化不仅缺乏远见,而且患有历史健忘症(historical amnesia)。
  • 通过使用现有的权利,替代体制也可以存在于现有的系统中。开放代码软件和许多在科学和 医学领域的合作研究,已经向我们证明了有许多能够推动高质量创新的方式。知识产权体系应该与其鼓励使用传统的财产权保护模式一样,来推动并鼓励此类创新活动。但是许多政策制订者却似乎不能理解或者积极抵制寻求替代知识产权体系的探索,他们好像是认为知识产权体系需要强烈支持某些通过商业模式实现的创新。 一些国家强烈反对WIPO研究开放和共同合作研究潜力的提案,便是一个证明上述现象的最好例子。虽然这一提案被WIPO官员热情接受了,但却在一些跨国公司的阻绕下而不了了之。这些公司充分利用了“权利文化”来说服政府决策者认为只有那些“封闭代码”模式('closed source' models)才是推动创新的正当途径。一位来自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官员甚至提出,讨论类似议程的会议与WIPO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WIPO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召开这样的会议会否定或者免除知识产权,因此这样的会议与WIPO的目标背道而驰。”这种言论所隐含的无知是令人感到痛惜的。开放代码软件社区使用知识产权达到卓越的创新水平。这是因为,如果没有版权的存在,一般公众许可协议(the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将不可能具有执行力。根据这样的协议,与一个专利群(patent pool)和其他交易类似的是,开发软件的人员享有版权,但同时同意接受对他们版权的限制。如果认为这种创新使用知识产权的出现只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之外,那么这种观点就等同于认为正当使用有形财产就只是让所有人封闭自己的财产而不让他人在任何情况下进入。但是,这种观点是非常荒唐的。这再一次证明了“权利文化”只造成一种会禁锢我们想象力的盲点,特别是在它活跃在我们整个社会中。

二.建立合理和符合人道精神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指导原则

如果我们获得一个能够真正地促进创新、国际发展和人类福利的知识产权政策, 那么我们需要让民主程序来重新反思缺乏民主性的最大化保护 “权利文化”。在过去的50 年前, 环境保护者让我们懂得了把一系列分离的自然界问题,如被污染的溪流和空气,以及在消失的湿地,与整个环境的概念来联系起来。成功的社会发展必然是可持续性的,同时环境影响必须是分析社会发展是否成功的一部分。同样,无论在国内和国际上, 我们需要恢复识产权法律的传统。 这种传统认为不是有权利,而是创建在权利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来推动社会发展。这种平衡的创建是因地尔异, 根本没有引用万能规则的可能。

以上观点的提出并非只是立足于WIPO,但它当然预示了WIPO在今后如何转变自身的自责。在其中期计划中,WIPO 已经决定了采取一些缓慢达到这个目标的措施。但是,如果它要充分实现这样的目标和继续为全世界人民服务,WIPO必须摒弃狭隘的最大化保护权利文化,并同时接受一下七个原则。

  1. 平衡
    知识产权政策必须维护受其保护的权利和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当WIPO 文件总是把"平衡"等同于生产商和消费者或发展中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平衡。但知识产权系统依靠一种不同以上并且被忽略的平衡。对于科学,技术和市场这些领域而言,它们自身都依赖于能够让所有人使用免费使用的多样化的公共信息源(a rich commons of materials available to all)。这就跟它们依赖于知识产权提供的激励一样。过度保护权利跟过低保护权利一样都会减缓创新。因此,WIPO秘书处应该被要求就每一份权利保护扩张的提案作出一个"知识环境影响"报告,陈述权利保护扩张对公共领域的影响,以及对依赖公共领域的商业、创新、艺术和教育活动的影响。
  2. 比率性
    每一个知识产权立法都会对社会带来益处和害处。比如延长现有作品的版权期限,在保护极少数还在商业使用的作品的同时,却使得公众不能在二十年内免费使用大量隐含在这些作品中的文化信息。因此,任何其他为了维护少数者的商业利益而对公众造成巨大损失的知识产权管制,我们都应该对次进行深入考量。通过WIPO进行知识产权管制也不应有例外。一个正式、详细的对社会的害处和益处的报告应该附加在任何被实施的管制改革。
  3. 发展的恰当性
    WIPO 主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际上不断处于巨大变化中。这种变化存在于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以及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与这样的历史保持一致,WIPO需要抑制在全球范围内事实知识产权保护“万能尺码”的倾向,同时控制提出“超TRIPS”保护标准的要求。
  4. 参与与透明性
    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在过去已经不局限与对同一产业间竞争者的管制。在当今,它的作用变得更为强大和重要,以至于要求我们建立更有利各方参与和透明性的程序。WIPO需要 继续加强那些已经促进市民社会群体参与讨论的措施。当知识产权影响到从公众能否获得最基本药品,自由言论到教育和网络隐私的时候,它的立法就不能只依照一小群律师和产业利益群体的观点来展开。
  5. 对替代和附加制度的开放性
    知识产权是一项卓越的发明, 但它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比如,一个建立在专利上的药品创新体系不能提供完全能治疗全球贫困人口的各种疾病。解决那些问题和其他类似的问题,我们必须传新地来思考寻找能促进和组织创新活动的替代和附加制度。鉴于WIPO已经在长期考察知识产权局限性以及领导在版权、专利和商标以外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应该让WIPO成为提议和讨论替代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全球机构。在这个方面,WIPO的目标不应该是一再扩大知识产权权利。根据WIPO与联合国的协议,WIPO的目标应该是为了“促进创新性智力活动,同时… 为推动向发展中国家工业产权的技术转让从而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 从长远角度来讲,我们必须领悟到展开国际贸易的起点要求不是每一个国家接受一整套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是每一个国家必须分担起全球研发的巨大支出。但这种分担过程是就一个特别的部门或者领域而言。不同国家回应如何解决儿童的睡眠疾病或者疟疾不应该是“我们没有解决你们问题的工具”。WIPO必须是一个我们可以加入一起另辟蹊径寻找解决问题的机构,而非是互相斗争的地方。
  6. 把互联网当作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而非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从1990年中期开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把互联网看作一个危险而不是一个机遇。尽管互联网已经不断证明了通过广泛的合作能够推动WIPO应该激发的创新和智利活动,知识产权政策制订者却总是强调非法复制所带来的危害。WIPO应该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审查一下两个问题:传统知识产权对全球教育和文化发展所造成的障碍(比如,过长扩展现有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以及反思如何改变知识产权法的传统规则使得其与个人网络发表者时代相同步。WIPO必须认真对待新的媒体的使用,而不是试图把新媒体演变成孕育传统知识产权法的陈旧的传媒方式。
  7. 中立性
    在现在有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我们的政策必须对运用这种权利来推动传新的不同途径保持中立性。比如,无论封闭代码排他性的还是公开代码两类合作型软件开发商,都运用知识产权来创造具有全球价值的传新。因此,WIPO不能从不同传新途径选择出谁是成功者。相反,WIPO应该对向关注盗版行为对封闭代码软件发展的影响一样,来关注软件专利对开发代码发展的影响。鉴于知识产权只是一个工具性的产物,WIPO应该用创新性和具有弹性的态度来回应一些运用知识产权的崭新的途径。而不是简单地认为任何传新的新途径是可能不合法的。

三. 结语

我提出的以上观点并非是激进的。如果认为这些观点带有保守的一面,那么它们是向知识产权理性根基的回归而非是对近些年权利过度保护的一种支持。比如,专利制度存在着一个有限制的保护期并总是以为推动公共领域发展而为其运行目标。同样,版权也被创设为有一个有限的保护期,这是为了管制运用表达行为而非惩罚技术发展,同时是为了促进而非限制接触表达的行为(to regulate texts, not criminalize technologies, to facilitate rather than to restrict access)。即使是作者权传统也建立在对作者权利设立社会和短期限制的前提下。自然权利并不意味这绝对权利。麦考力、杰佛逊、夏佩利埃和卢梭都不会认同我们对他们伟大思想的所进行的版权保护。假借为了保护文艺和科学天赋的名义,我们正在建立起一个只有征税者或者垄断者才会拥护的官僚制度。但只要这种制度背景下存在一系列规则、无处不在的监管、私有化的公共领域以及对知识的征税行为,人的天赋是不太可能充分得到发展。即使这个系统能朝它预设的方向发展,它也不能解决一些最为重要的我们人类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会妨碍最为重要的通讯技术的发展。但我们却已经把这种制度强加在当今这个世界,并宣称任何人如果没有跟我们一样或者法律垄断权将会破坏贸易。毫无质疑的是,WIPO对抗这种趋势的力量目前还是有限的。贸易谈判已经变成了继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首选途径。但是如果我们要逆转这种趋势,就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信息完备的、并且民主的讨论来确定我们选择道路的轨迹。WIPO将在这种讨论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应该把这种作用充分吸纳在自身机构组织中,而不是随波逐流般盲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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